王树明与贾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28号

原告王树明,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贾志华,男,1958年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王树明诉贾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与贾志华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树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馨元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