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28号
原告王树明,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贾志华,男,1958年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王树明诉贾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与贾志华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树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