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与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688号

原告邵富燕,女,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腾德龙,男,1978年4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邵富燕诉被告腾德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以已与被告腾德龙自行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富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淑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