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84号
原告石运来,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秦桂芝,女,汉族,年龄不详,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王智洋,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白山市。
原告石运来与被告秦桂芝、王智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