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571号
原告刘兴兰,女,1956年1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杨安贵,男,58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刘兴兰诉杨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与杨安贵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全部退回。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