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632号
原告董立忠,男,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栾世友,男,67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董立忠诉被告栾世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立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立忠负担。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