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立忠与栾世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1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632号

原告董立忠,男,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栾世友,男,67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董立忠诉被告栾世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立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董立忠负担。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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