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义军、杨启兵、韩波、韩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52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维东,系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郊信用社主任。

被告杨义军。

被告杨启兵。

被告韩波。

被告韩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义军、杨启兵、韩波、韩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义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韩义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马立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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