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64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张某,女,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李余财诉张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与张倩重归于好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余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