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与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孟令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1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姜海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桂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学仁,系原告于桂荣之子。

原告:孙聖博,男,汉族。

原告:孙祥贺,男,汉族。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丛贵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虎,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令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冬梅,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与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孟令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孟令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撤回对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孟令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即4125元,由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负担。

审 判 长  侯耀光

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

人民陪审员  姜 月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晓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