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612号
原告王爽,女,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甲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秋盈,女,1979年10月29日生,回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爽与被告集安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爽、被告集安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秋盈、张光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居住在集安云峰电厂小区西区8号楼1单元101室。2015年9月15日晚5时30分,原告家的卫生间供热水管爆裂,造成卫生间吊棚、家中地板、门、门边、墙裙子、电视柜、电视、平板电脑、酒柜、床、床头柜、立柜、衣物损坏,且原告母亲脚部被烫伤,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1881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集安市鼎盛室内装饰设计中心价格表及简单维修单。2、冷、热水交费收据。3、照片7张。
被告集安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辨称,原告家卫生间热水管爆裂属实,我们物业人员前去看过,从照片反映的多个镜头来看,财产损害程度不存在,门的损失也是陈旧性的,另外我物业公司仅收取楼道垃圾清理费用,热水管爆裂造成损失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我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没有违约,对于热水管爆裂的真正原因,原告也没有确定,所以我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关于物业费收取使用情况说明。2、资质证书。3、经营性收费许可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5、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6、2015年9月18日民事起诉状。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集安云峰电厂小区西区8号楼1单元101室业主, 2015年9月15日晚5时30分许,原告家卫生间供热水管(pvc铝塑管材)爆裂,热水外喷,造成卫生间热水溢入室内,原告母亲在清理溢出的热水中,脚背部烫伤,花医疗费8元(购买烫伤膏),原告家中室内地板不同程度受损,关门出现声响,集安市鼎盛室内装饰设计中心做出维修单:平整地板、修理门的费用200元。另查明:供原告家热水,费用由被告收取。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卫生间吊棚、室内地板、门、门边、墙裙子、电视柜、电视、平板电脑、酒柜、床、床头柜、立柜、衣物损坏及原告母亲脚背部烫伤经济损失61881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系物业与业主服务关系,被告供热水给居民使用,收取热水费用,实属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收取热水费用票据来看,双方实属是供热水合同关系,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原告卫生间供热水管爆裂,热水外溢,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受损及原告母亲受伤,被告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家卫生间供热水管爆裂是管材料质量等原因,待原因清楚后,被告可另行告诉,对于原告家中室内其他财产受损程度,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集安市鼎盛室内装饰设计中心做出的维修单:平整地板、修理门的费用为200元,本院认为该维修费用单,符合当地装饰装修维修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集安经济开发区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爽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损失208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67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