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28号
原告孙大鹏。
被告赵爱伟。
被告李红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鹏与被告赵爱伟、李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鹏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大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大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2328号
原告孙大鹏。
被告赵爱伟。
被告李红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鹏与被告赵爱伟、李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鹏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大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大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