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赫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3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赫某某,女,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公民一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8日,赵某某因子女抚育费问题另行告诉解决,故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150元,由本院退回给赵某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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