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云起因与被上诉人刘连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16-07-18 10: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云起,男,1954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连伟,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上诉人张云起因与被上诉人刘连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云起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云起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云起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张云起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毕 莹

审判员  孙 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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