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嘉宇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淑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伟,双辽市郑家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桂芹,女,1961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周秀明,男,现住址同上。系商桂芹之夫。
委托代理人曲德民,男,现住双辽市。
上诉人嘉宇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伟,被上诉人商桂芹的委托代理人周秀明、曲德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为“综合考虑现在市场价格和评估后价格,酌定为每平方米4300元为宜”,上诉人嘉宇公司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庭审质证时已超过该报告的使用期限,故重审时应查明该评估报告的效力及评估价格是否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一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