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43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海英,女,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智乾,男,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巍,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祖铁忠,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孙明丽,女,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海英、张智乾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英、张智乾以“另行起诉要求返还征地补偿费”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海英、张智乾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海英、张智乾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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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魏玉国
审 判 员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