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海英、张智乾与被上诉人祖铁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43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海英,女,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智乾,男,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巍,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祖铁忠,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孙明丽,女,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海英、张智乾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英、张智乾以“另行起诉要求返还征地补偿费”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海英、张智乾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海英、张智乾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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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魏玉国

审 判 员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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