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丛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民,男, 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松源企业集团哈拉海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殿中。

原审第三人大连松源企业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战军,经理。

上诉人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松源粮食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丛民于2014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即四平松源粮食公

司亦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丛民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丛民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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