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长生,男,1946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长林,男,1947年9月7日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桂莲,女,5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明弟,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江,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斌,男,2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董长生、董长林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重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长生、董长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长生、董长林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长生、董长林撤回上诉,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欣冬
审 判 员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一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