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长生、董长林与被上诉人高桂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长生,男,1946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长林,男,1947年9月7日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桂莲,女,5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明弟,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江,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斌,男,2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董长生、董长林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重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长生、董长林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长生、董长林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长生、董长林撤回上诉,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欣冬

审 判 员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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