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喜仁与被上诉人李玉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喜仁,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山,男,195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曹喜仁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喜仁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喜仁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喜仁撤回上诉,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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