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喜仁,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山,男,195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曹喜仁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喜仁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喜仁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喜仁撤回上诉,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