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54号
PAGE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臣,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河,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小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丽国,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宝山,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乃霞,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国臣与被上诉人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翟丽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国臣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国臣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上诉人王国臣负担1150元,返还其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审 判 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