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国臣与被上诉人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翟丽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54号

PAGE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臣,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河,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小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丽国,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宝山,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乃霞,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国臣与被上诉人四平平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翟丽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国臣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国臣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上诉人王国臣负担1150元,返还其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审 判 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