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平,男,194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国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男,1956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赵久亮,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李喜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赵国凤,被上诉人赵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久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依据村委会和仲裁委员会的证实材料进行判决,但村委会实地测量时一方当事人李喜平并未到场,故应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组织实地测量,查明上诉人李喜平是否侵占被上诉人赵忠的土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王玉敏
审判员 张厚国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