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喜平与被上诉人赵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平,男,1947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国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男,1956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赵久亮,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李喜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喜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赵国凤,被上诉人赵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久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依据村委会和仲裁委员会的证实材料进行判决,但村委会实地测量时一方当事人李喜平并未到场,故应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组织实地测量,查明上诉人李喜平是否侵占被上诉人赵忠的土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王玉敏

审判员  张厚国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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