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铁力,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光,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邓铁力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铁力的委托代理人刘争戈,被上诉人杨晓光的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本案诉争房产的性质,双方是否是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引起的纠纷,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