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铁力与被上诉人杨晓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铁力,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刘争戈,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光,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邓铁力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铁力的委托代理人刘争戈,被上诉人杨晓光的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本案诉争房产的性质,双方是否是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引起的纠纷,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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