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巨文,男,195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京宝,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张巨文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人民法院(2012)公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巨文与被上诉人袁京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仅测量了上诉人张巨文东侧即被上诉人袁京宝的承包地面积,没有测量上诉人张巨文西侧张巨忱的承包地面积。故应查明上诉人张巨文的家庭承包地是否被侵占以及具体侵权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人民法院(2012)公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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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