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平与张莹、杨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国平,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莹,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一审被告:杨忠林,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赵国平因与被上诉人张莹、一审被告杨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国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国平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上诉人赵国平负担616.50元,退还61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赵文涛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肖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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