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国平,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莹,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一审被告:杨忠林,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赵国平因与被上诉人张莹、一审被告杨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国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国平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上诉人赵国平负担616.50元,退还61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赵文涛
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肖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