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曹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彬,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峰,经理。

被上诉人曹轶,女,1957年12月12日生,满族,退休干部,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公司)、四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以下简称伊通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环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彬,被上诉人曹轶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伊通分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原审未收到开庭传票、判决书,经查,原审开庭传票、判决书是伊通分公司职员所签,并未送达市房地产公司,故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环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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