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重字第9号
原告: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淑英,总经理,
被告:王英敏,男,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郭秀英,女,1963年3月24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英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争议:1、四平市铁东区新开路兴旺小区1号楼2单元6楼中门47.87平方米房屋的卖楼款88000元,2、四平市铁东区新开路兴旺小区3号楼西小二楼南数第一户出租租金180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应否归还上述款项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其法定代表人陈淑英委托他人向法院提交其本人住院门诊诊断书,因本案原告系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能否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原告未派员到庭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学军
审 判 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成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