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孙宝珍,女,汉族,个体,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爽,男,汉族,个体,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鞠洪雷,男,汉族,个体,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珍诉被告鞠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宝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给原告孙宝珍。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