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9号

原告许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

被告杨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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