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9号
原告许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
被告杨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