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曲某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被告段某某,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