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罗某某,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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