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罗某某,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