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与齐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464号

原告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三平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齐雪松,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齐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60元,另6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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