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张向军,男,1975年1月21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张百华,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张向军诉被告张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负担465元,另46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