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与朱清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38号

原告四平市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杰。

被告朱清永,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四平市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清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775元,另7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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