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38号
原告四平市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杰。
被告朱清永,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四平市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清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775元,另7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守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