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212号
原告鹿春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梨树县。
被告刘泽海,男,46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鹿春野诉被告刘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春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