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蔡雨富,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孟祥文,男,6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李洪园,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雨富诉被告孟祥文、李洪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雨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雨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