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刘凤芹,女,1948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姜百灵,男,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凤芹诉被告姜百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