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孙桂兰,女, 193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梨树县。
被告王凤德,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田广志,男,1952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钟淑霞,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田忠,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孙桂兰诉被告王凤德、田广志、钟淑霞、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另27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关继春
审 判 员 梁日平
人民陪审员 刘雁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