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云与王凤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张秀云,女,194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凤海,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张秀云诉被告王凤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另2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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