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淑华、褚立娟与杨连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63号

原告杜淑华,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褚立娟,(杨柳)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杨连举,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淑华、褚立娟诉被告杨连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杜淑华、褚立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淑华、褚立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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