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63号
原告杜淑华,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褚立娟,(杨柳)女,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杨连举,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淑华、褚立娟诉被告杨连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杜淑华、褚立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淑华、褚立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10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