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8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9月5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女,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某乙,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