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孙超,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于德宝,男,4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诉被告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孙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