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黄曾光,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兆山,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姜红叶,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曾光诉被告姜兆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曾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曾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占宇
审判员 梁日平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