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曾光与姜兆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黄曾光,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兆山,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姜红叶,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曾光诉被告姜兆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曾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曾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占宇

审判员  梁日平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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