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杰与王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王曼杰,女,1979年7月4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百文,男,1982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曼杰诉被告王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曼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负担56元,另56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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