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王曼杰,女,1979年7月4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百文,男,1982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曼杰诉被告王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曼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负担56元,另56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