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礼与高凤军、王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广礼,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凤军,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祥,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广礼诉被告高凤军、王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关继春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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