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广礼,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凤军,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祥,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赵梓越,吉林杰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广礼诉被告高凤军、王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关继春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