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于某某,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