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计立夫,男,1966年10月9日生,满族,医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强,男,1992年12月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立夫诉被告张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立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预收500元,应退还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海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