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邓某某,女,201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梨树县。
法定代理人邓某甲,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