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吕某某,女,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刘某某,男,1947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