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与张保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刘峰,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保华,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诉被告张保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100元,应退还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鸿彬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人民陪审员  王庆江

人民陪审员  刘振范

书 记 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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