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刘峰,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保华,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诉被告张保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收100元,应退还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鸿彬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人民陪审员 王庆江
人民陪审员 刘振范
书 记 员 方海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