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718号
原告刘洋,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春蕾,住敦化市。
被告苏玉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谭春蕾、苏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合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