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高建东,男,1954年1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尹桂坤,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吕俊广,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东、尹桂坤诉被告吕俊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东、吕俊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预收500元,应退还2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海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