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张丽,女,1981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艳芳,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邱仁,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梨树县。
原告张丽诉被告邱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