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与邱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5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张丽,女,1981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艳芳,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邱仁,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梨树县。

原告张丽诉被告邱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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